(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3-15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3月1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3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洁海,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被告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祥岗村牛过水组胡芦岭。法定代表人朱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联合中林创兴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