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执字第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学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礼,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77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礼,农民。被执行人梁彬,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学礼与被执行人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梁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学礼借款95955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2199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梁彬负担。因被执行人梁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彬银行存款970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滨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