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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雄壮与张必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雄壮,张必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41号原告:许雄壮。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雄壮与被告张必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雄壮在案件受理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