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雄壮与张必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雄壮,张必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41号原告:许雄壮。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必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雄壮与被告张必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雄壮在案件受理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