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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与蒲德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蒲德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泸泸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兆雅镇燕岩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56071392-2。法定代表人薛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叙永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斌,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德平,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缪昌明,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德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创普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正君审 判 员  邱宗祥人民陪审员  殷逢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