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未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