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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某未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