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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民一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朱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1246号原告鲁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朱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