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何怡与潘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怡,潘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何怡。委托代理人:何卿。委托代理人:叶益。被告:潘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怡诉被告潘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怡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