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寒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在利与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在利,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孙在利。被执行人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横垛振兴路39号。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且保险金尚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泰兴市苏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尚未支取的保险金443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