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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绍兴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亚平,绍兴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张晓宏,陈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浩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2)台黄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乐美峰审 判 员 朱歆宇审 判 员 徐慧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灵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