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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百杨与刘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百杨,刘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56号原告:安百杨,居民。被告:刘加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百杨与被告刘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百杨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百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百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百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