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各与周志余、蔡世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各,周志余,蔡世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杨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敏。被告:周志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东萍。被告:蔡世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责人:金萌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必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各与周志余、蔡世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各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各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各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