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孟宪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农民。2008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1月6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勤、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孟某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的租房,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2011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孟某携带工具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租房,窃得人民币400元及索尼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报告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孟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孟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作案工具撬棍1根、自制钥匙3把及六角扳手1把,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作案工具撬棍一根、自制钥匙三把及六角扳手一把(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