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吕太银与蒋财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太银,蒋财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90号原告吕太银。被告蒋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太银与被告蒋财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太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不交纳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