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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吕太银与蒋财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太银,蒋财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90号原告吕太银。被告蒋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太银与被告蒋财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太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不交纳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恒丰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