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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程少虎与项昌金、张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少虎,项昌金,张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程少虎,男,1973年6月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孙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昌金,男,1957年11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张家荣,女,1961年12月生,住址同上。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少虎诉被告项昌金、张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少虎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少虎撤回对被告张家荣的起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