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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李某。被告寇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