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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史某,女,生于1991年8月30日,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连威,鹿邑县司法局马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男,现年22岁,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国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