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史某,女,生于1991年8月30日,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连威,鹿邑县司法局马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男,现年22岁,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国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