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龙创山与宫希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希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创山。上诉人宫希俊因与被上诉人龙创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2)户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宫希俊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希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希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宫希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