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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龙创山与宫希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希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创山。上诉人宫希俊因与被上诉人龙创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2)户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宫希俊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希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希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宫希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