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学芹与杨平、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芹,杨平,杨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宜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李学芹,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玉明,男,1970年12月7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芹诉被告杨平、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芹于2014年3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学芹负担。审判员 颜 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培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