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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邱增竹与王富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增竹,王富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99号申请人:邱增竹,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富玉,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富玉所有的鲁QLXX**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富玉所有的鲁QLXX**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