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显贵与翁国江、绍兴金弛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贵,翁国江,绍兴金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靖江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王显贵。委托代理人隋正磊、周望。被告翁国江。被告绍兴金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靖江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陈炳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贵诉被告翁国江、绍兴金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靖江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显贵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国江、绍兴金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靖江镇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贵撤回对被告翁国江、绍兴金弛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靖江镇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已批准缓交),由原告王显贵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利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