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曲兆忠与栖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兆忠,栖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栖行初字第4号原告曲兆忠。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栖霞市锦绣路1号。法定代表人郐德福,该局局长。原告曲兆忠不服栖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未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为原告曲兆忠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曲兆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兆忠承担。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王春梅审判员 林宝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