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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曲兆忠与栖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兆忠,栖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栖行初字第4号原告曲兆忠。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栖霞市锦绣路1号。法定代表人郐德福,该局局长。原告曲兆忠不服栖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未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栖霞市国土资源局为原告曲兆忠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曲兆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兆忠承担。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王春梅审判员  林宝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