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罗江县众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嘉家香粮油有限公司、陈振香、郑凤、陈颖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众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10-1号申请人:罗江县众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法定代表人:蒋清勇,董事长。担保人: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伯康,董事长。申请人罗江县众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四川嘉家香粮油有限公司、陈振香、郑凤、陈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现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账面价值765.5万元的设备为申请人罗江县众诚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型号和数量分别是GF40000*120数控龙门移动铣床1台、QD125/50t-22.5吊钩桥式起重机2台。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账面价值765.5万元的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人民陪审员 杨积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钟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