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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西川诉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西川,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崔士忠,孟庆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256-1号原告郑西川。被告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法定代表人程壮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崔士忠。被告孟庆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西川与被告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崔士忠、孟庆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西川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西川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临沂成功陶瓷有限公司、崔士忠、孟庆宇所有的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640元,由原告郑西川负担。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