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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冠军与李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军,李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王冠军,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李金玲,女,1964年2与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立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军诉被告李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冠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冠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