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生与被执行人廖丽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黄陵县腰坪乡桃曲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廖某某,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陈家沟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王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1000000元欠款,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依法立案,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廖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0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400元。2013年1月10日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申请执行款1000000元及未到期欠款3500000元一次性解决。被执行人自愿将位于西安市枫林绿洲B区1号楼6幢1单元10604室折价85万元、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广场东侧西安印象7幢2单元20801室折价65万元、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区天正花园A幢商业房9号折价195万元,三处房产以345万元的价钱折抵给申请人王某某,余款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放弃。2013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办理完全部房产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廖某某缴纳申请执行费124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张梅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