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素芝与郑思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芝,郑思海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素芝。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思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芝诉被告郑思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芝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刘素芝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