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与苏州新爱可镀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爱可镀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锦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爱可镀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90元,由原告张家港华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沈东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