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行执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华县卫生局申请执行华县新特药经营部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县卫生局,华县新特药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华行执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华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李满盈,系局长被执行人华县新特药经营部地址:华县新华东路负责人李小平申请执行人华县卫生局因被执行人华县新特药经营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华卫医决字(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华卫医决字(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卫医决字(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九龙审判员 井安山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