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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与冉杰、颜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冉杰,颜万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成都市花牌坊街。法定代表人郑羽。委托代理人陈林,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英,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杰。被告颜万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冉杰、颜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