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与冉杰、颜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冉杰,颜万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成都市花牌坊街。法定代表人郑羽。委托代理人陈林,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英,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杰。被告颜万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与被告冉杰、颜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成都市少城工人文化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