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6号原告:冯某甲。被告:周某。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199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本市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淑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婚后双方均能相亲相爱,但自2010年起,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与被告很少见面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冯淑华、冯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且被告从2009年发现患有乳腺癌,到现在还在治疗当中,要求给一段时间来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维护好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本市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淑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因原告自2010年以来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双方很少交流导致夫妻关系渐淡,原告因此提出离婚。另查明,被告自2009年确诊患有乳腺癌,至今还在治疗当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是经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良好,且已共同生活了多年,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应予珍惜。经审查,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被告表示愿维护好夫妻关系及搞好家庭的态度表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在今后共同生活中,注意维系婚姻家庭关系,采取积极态度,争取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浩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