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东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东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琚易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琚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东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被执行人:琚易生,男,44岁,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征决字第02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0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琚易生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