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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晖仲裁执行裁定书1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负责人陆XX。委托代理人路X、吴X,均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X。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2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支付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X元,仲裁费X元及计至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X元已划付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余款人民币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裁定终结本次程序。XXXX年X月X日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因此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扣除执行费X元外,余款X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扣划的存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费人民币X元已支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于仍未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