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615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