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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反诉被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