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反诉被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义海,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