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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加发,北海珍珠城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2号申请��行人魏加发,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组。被执行人北海珍珠城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之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加发与被执行人北海珍珠城水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字(2012)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平审 判 员 张培兴审 判 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