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书生与沈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生,沈贤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李书生,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沈贤友,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生诉被告沈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0元,由原告李书生负担。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