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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书生与沈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生,沈贤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李书生,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沈贤友,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生诉被告沈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0元,由原告李书生负担。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