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学柱与孙玉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柱,北京飞运构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吕学柱,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飞运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后沿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增,经理。孙玉琴,女,5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后闫村北京飞运构件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柱诉被告北京飞运构件厂、孙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柱撤回对被告北京飞运构件厂、孙玉琴的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