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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夏秋侠与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五村民小组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秋侠,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夏秋侠,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养社,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