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士贤诉被告蒋英琴、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士贤,蒋英琴,徐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0105号原告潘士贤,男,汉族,1949年7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潘瑞方,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张加顺,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蒋英琴,女,汉族,1961年8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徐力,男,汉族,1960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士贤诉被告蒋英琴、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士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