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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阿文与陈金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文,陈金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刘阿文,农民。被告:陈金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阿文与被告陈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阿文承担。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