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阿文与陈金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文,陈金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刘阿文,农民。被告:陈金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阿文与被告陈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阿文承担。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