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株洲金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姜国平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金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立新,黄玉南,唐检林,姜国平,夏泽群,茶陵县平水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天龙路。法定代表人汤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参加诉讼、调解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调解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金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株洲九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1号4楼。法定代表人袁建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调解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立新,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南,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万立新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检林,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万立新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万立新,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平,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委托代理人毛明扬,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泽群,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平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排前。法定代表人左石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件明,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上诉人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上诉人株洲金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置业公司”)、上诉人万立新、黄玉南、唐检林与被上诉人姜国平、夏泽群、茶陵县平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水公司”)执行参与分配方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发、侯廉玉、株洲金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立新与被上诉人姜国平的委托代理人毛明扬、黄玉南和唐检林的委托代理人万立新、茶陵县平水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夏泽群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7月14日经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委托陈涛律师参加诉讼,经传唤陈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实体审理上,即对上诉人时代公司就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的主要事实认定不当,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画文审判员 李少华审判员 彭 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