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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黄凤荣,龙先凤,吴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5号申请��行人陈超,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石路***号。申请执行人黄凤荣,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号。被执行人龙先凤,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站北路**号格林香海丰景阁*单元5B。被执行人吴智,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站北路**号格林香海丰景阁*单元5B。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超、黄凤荣与被执行人龙先凤、吴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平审 判 员 张培兴审 判 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