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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泌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韩xx,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李xx,男,1973年9月4出生。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代理人禹敬业及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并于2012年5月23日领取结婚证,1995年2月14日生育儿子李保珠,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尤其是儿子出生后,被告对我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整天酗酒闹事,常因生活琐事打骂与我,在外沾花惹草,为此我也多次忍让与他,被告不但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打骂继续,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离婚,婚生子李保珠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所有财产归儿子所有。被告李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家里东西原告可以要走,以前我有过错,但我会改正自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1日举行婚礼,1995年2月14日生育儿子李保珠,2012年5月2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和原告多次吵架生气,2012年5月17日和2012年12月5日公安机关都有报警记录,其中2012年12月5日的打架还造成了,原告耳膜穿孔;被告存在婚外情行为;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的儿子李保珠证实了被告在外喝醉了酒回家打原告的事实,并表示父母感情不好。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门面两间三层、别克桥车一辆(车牌号是豫A91X**)、地地皮一块(位于郭集乡车站对面,北临公路、东临金有宾馆、西临房屋、南临耕地),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26万,共同债权34万。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被告有婚外情行为吵架生气,以至于原告至少两次报案让公安机关处理,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别克桥车一辆,考虑到被告实际使用的比较多一些,归被告所有,更符合生活习惯,但被告应该给原告适当的补偿,考虑到该车当时的购买价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补偿五万元为宜;对于原被告的地皮一块,因获得方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处理;其它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各分一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韩xx与被告李xx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门面两间三层、共同债务26万,共同债权34万双方各分得一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别克桥车一辆归被告李xx所有,被告李xx向原告韩xx补偿现金五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