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隗×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127号原告隗×,女,1973年6月5日出生。被告许×,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隗×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隗×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隗×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