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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青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汪伟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汪伟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青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8586681-8,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人民路477号。法定代表人封文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玉建、张萌萌(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伟东,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伟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汪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伟东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