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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健诉被告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王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99号原告刘健,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王金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