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健诉被告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王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99号原告刘健,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王金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