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张文、张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张文,张武,张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2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行长。被执行人张文。被执行人张武。被执行人张福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张武、张福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