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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聚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彩凤与唐跃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聚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珍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