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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廖金生,被告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生,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廖金生,男,48岁。委托代理人赵辉,男。被告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峰,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生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金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廖金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宋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远礼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