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廖金生,被告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生,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廖金生,男,48岁。委托代理人赵辉,男。被告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峰,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生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腾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金生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廖金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宋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远礼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