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成年,农民。系被告郭某甲之父。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他人调解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8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光审 判 员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旭业 来源:百度搜索“”